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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(或监事)制度

监事会(或监事)制度
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为确保监事会(或监事)依法独立、有效行使监督权,提高监管工作效力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北京缘梦公益基金会章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   
  第二条  监事会(或监事)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。 

 

第二章 监事会(或监事)

第三条  本基金会设监事会,监事3名,选举监事长1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  第四条  监事的资格:
  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拥护本基金会宗旨,遵守本基金会章程;
  (二)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  (三)坚持原则、公正廉洁;
  (四)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;
  第五条  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  第六条  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  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;
  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  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  第七条  监事会(或监事)的权责:
  (一)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
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;

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;

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。

 

第三章 监事会会议

第八条 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,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。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,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。
  第九条  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监事审阅、签名。必要时,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。
  第十条  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监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

第四章  附 则

第十一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创建时间:2022-08-11 15:49